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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发展迅速,对于促进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部分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虚假不实招生宣传、条件和质量低下等问题,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为推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牢教育培训的育人属性,引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强规范管理、提升质量,推动其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规范名称使用。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登记和使用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关于“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教发〔2021〕5号)等规定执行。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

  三、严格招生管理。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和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机构属性和全称。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学员遴选条件,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身份、资产规模等设置歧视性条件,招生规模应与办学能力相匹配。严禁以教育培训名义搞“小圈子”“小团体”。

  四、选好培训内容。指导做好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教材和资源选用,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坚决杜绝导向不良、色情低俗、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有害内容。

  五、优化师资团队。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配备相对稳定、专兼结合、与教育培训类别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从业资格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创新培训模式。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以学习者为中心,针对成人认知特点改革教育培训模式、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鼓励采用“互联网+”的混合学习模式,搭建网络学习平台和移动学习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人工智能在教育培训和管理等方面的全流程应用,提高教育培训的便利度和实效性。

  七、完善经费管理。督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八、引导行业自律。鼓励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接受行业协会服务和自律管理,通过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培训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开展社会培训机构业务指导、评估和公示,协调纠纷投诉。积极发挥科研、金融等专业机构作用,参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治理。

  九、加强安全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十、开展专项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推动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或规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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